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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夫想在车上和女子做不可描述的事情,女子杀死情夫,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喂,110吗?我杀人了,有人要强奸我,我把他杀了!”。2020年7月2日警方接到一通报警电话之后急忙赶往现场。在新郑市中心某路段发现了报警人赵某以及死者孙某,孙某死在汽车的驾驶位上。警方很快将报警人羁押,并且对孙某进行了尸检,检查结果显示,孙某是被他人持利刃刺破颈内动脉,以及胸部上腔静脉,最终导致大出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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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赵某,是一名女性,四十出头,河南新郑人,被杀的是她的情夫孙某。赵某原本有一个平凡而幸福的家庭。她和丈夫结婚之后,育有一子一女。赵某在本地的一家超市打工,丈夫也在工厂打工,但是挣的都不多。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条件,丈夫决定去广州打工,一年也能挣回来不少钱。家里的生活虽然很平淡,但是也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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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总是受不了诱惑,在超市打工期间,赵某结识了孙某,孙某是给超市送货的,他和很多超市都有业务往来,虽然他的腿有一点瘸,但是能挣钱,而且为人出手阔绰,经常请赵某吃饭,一来二去二人就熟识了,得知赵某的丈夫经常不在家,孙某就经常有意无意的去她家里帮忙,久而久之赵某渐渐对孙某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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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久二人就确立了情人关系,连赵某的女儿都知道母亲有一个瘸腿的男朋友,赵某甚至让孙某送过自己的孩子上学。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没过多久赵某的丈夫得知了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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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回到家中质问妻子是否有此事,妻子对于这件事情并没有隐瞒,承认了与孙某的关系,赵某的丈夫曾经找孙某打闹争吵,最后孙某找了中间人进行调停,赔偿了赵某的丈夫10万元。即便如此,赵某的丈夫并不能容忍这段关系,于是选择了和赵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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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丈夫并无过错,赵某也没有对丈夫进行挽留,因为她觉得自己离婚之后就能够跟孙某过上幸福的生活了,于是也同意了离婚。离婚之后赵某找到孙某,希望他也能够离婚,和自己一起双宿双飞,孙某虽然嘴上答应的要离婚,但是迟迟没有行动,一直拖延。
离婚后的日子,赵某过得非常的凄惨,因为别人经常会对她指指点点,超市的工作也干不下去了,离婚之后也没有收入,经常失眠,精神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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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一天晚上,赵某给孙某打电话哭诉自己的经历。因为经常失眠,她很痛苦,但是附近的诊所基本买不到安眠药,也是她托孙某帮自己买一些药,2020年7月2日,孙某驾车带着赵某到某医院去买了一些安眠药。因为第2天还有一些要送的货还没有进,于是他拉着赵某一起去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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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路程比较远,所以孙某曾向提议赵某,要不然先找一个宾馆休息,但是赵某心情不佳拒绝了。进完货返程的途中路过了八千乡,孙某又一次提出找个宾馆休息一下。赵某又一次拒绝,孙某于是把车停在了僻静的路边,并且要求在车上和赵某做不可描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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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这话之后,赵某瞬间火冒三丈,自己现在不仅没了工作,没了家庭,心情非常低落觉,都睡不着,他竟然还有这样的心思,还是在车上,于是狠狠的踹了孙某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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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非常气愤的捂着大腿说:“你是要踹死我呀!",于是二人厮打起来,坐在副驾驶的赵某用左手掐住孙某的脖子,并且用脚蹬住座椅,借力将孙某按在驾驶座上,然后从包中掏出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开始在孙某身上乱刺。
情绪激动的赵某连捅了五六分钟才松手,听到孙某说自己不行了,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杀人了,于是她放下手中的水果刀拿起电话报警。之后给自己的女儿打了电话,说自己杀人了,并且让女儿放学后接弟弟回家锁好门,之后她便被赶来的警察带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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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女儿曾经向警察透露,母亲带着他和弟弟在晚上遛弯的时候,曾经在一家杂货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时赵某曾经对女儿说孙某毁了他们的家庭,女儿感觉母亲要报复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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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案期间,赵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因为孙某想要强奸自己,自己是出于自保的目的才做出了过激的行为。赵某还表示在停车的时候,孙某收拾东西时,曾经将一把折叠刀装进裤兜里,赵某是害怕孙某会拿这把折叠刀对自己构成威胁,于是才做出了拿刀捅人的行为,这一切都只是为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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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律师为她辩护说,赵某当时为了避免受到不法侵害,采取了过激的正当防卫行为,而且在事发之后有自首的行为,应该从轻处罚。并且表示赵某自己有家庭,还和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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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赵某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被害人并没有对赵某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只不过是口头要求发生关系,并没有对赵某进行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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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害人口袋中确实有一把折叠刀,但是被害人并没有用,这把刀子并未对赵某形成伤害,所以最终判处赵某的正当防卫不成立,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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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律师所宣称的孙某存在过错行为也不成立。因为赵某和被害人是在双方都有家庭的条件下,进而发展成情人关系的,只说孙某是过错方不成立,因为双方都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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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赵某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要赔偿被害者家属3.5万元。本来家庭和谐美满,但是因为自己不切实际的欲望和虚荣,最终只能在监牢中度过一生,想必赵某此时一定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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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夫想在车上发生关系,女子杀死情夫并报警,女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女子声称对方是强奸,但是由于男子并没有付出实际行动,没有任何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女子杀人的举动就不符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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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动手杀情夫
女子已经结婚了,只是因为丈夫在外面打工,她就到超市里打工维持家用。也是机缘巧合,遇到了到超市进货的一个男子。两个人聊起来,还是蛮有共同语言的,女子和那个男子走得越来越近了,最终突破了底线。两个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被女子的丈夫知道了。女子也很坦诚,承认了此事,与丈夫很快就离婚了。离婚以后,女子就希望男子尽快离婚,没有想到的是,男子并不愿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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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就跟男子哭诉这种情况,男子过来安慰她,表示可以住在酒店里。女子并不愿意,男子就开车带着女子走,在路上,男子提出想在车上发生关系。此时的女子,越想越气,就拒绝了他,并生气打了男子。男子也很生气,两个人在车里打了起来,女子从包里拿出刀子,捅了男子。男子虽然阻挡了一下,但女子在气头上,将男子桶了很多刀,看到男子没有力气还手了,才意识到自己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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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正当防卫
也就是这样的情况。等女子缓过神来,已经为时已晚就打电话报警,说男子对自己进行强奸行为,女子不同意失手杀了对方,也就是面对这样的事情,女子算不上正当防卫,因为男子并没有对女子做过激的行为,是女子自己恼羞成怒将对方捅死,女子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还故意杀人罪,她会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所以对于这位女子来说,不要拿着正当防卫来欺骗自己,自己有做错的事情,那么对于这样的事情已经不算是正当防卫。也就是这件事情,女子并不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罪,她是因为愤怒直接对男子进行杀害,所以这样的行为不会成立为正当防卫,而女子也会因为自己的错误承担。那就是会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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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如果说男子对女子进行了施暴或强迫失手杀了人属于正当防卫,而这名男子并没有对女子进行侵犯行为,和任何暴力行为,至于女子口中的正当防卫,完全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即使说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女子已经触犯了法律,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
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很清楚,是女子要被正在侵害,而案件中,男子只是征求意见,女子均拒绝了。男子并没有任何行为,所以女子在此案的行为根本不成立正当防卫一说。那么防卫过当,也就没有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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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岳阳某批发超市上班,丈夫程某在广州打工谋生,只有在过年的时候回来陪王某呆几天。王某上班的途中,经常遇到来超市进货的李某,一来二去,二人逐渐熟络起来。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家里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的时候,王某就叫李某来解决,李某每次都是随叫随到,二人慢慢发展成情人关系。
纸包不住火,因为王某和李某经常在一起,他俩的事情弄得沸沸扬扬,王某老公给王某打电话的时候,好几次也差点穿帮。王某不正常的表现,最终她老公发现了王某出轨了,王某也亲口承认了出轨,于是二人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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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虽离婚了,可李某却没有,王某因此心里很不舒服,觉得自己没有家了,于是整夜失眠,需要服用安眠药,可是药店都不卖。他只好跟李某说,于是李某带她去医院,开了安眠药。
之后,二人在一个小店简单地吃了顿午饭,饭后李某建议去开房,王某拒绝了。开车送王某回家的途中,李某再次建议开房,王某还是不同意。
在距离王某家还有2公里的时候,李某突然停下车,想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不同意,踢了李某一脚。李某见王某踢他,瞬间爆发,二人在车内发生厮打。王某因为离婚的事情对李某怀恨在心,拿起车内的一个白色水杯,砸向李某的头部。之后,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连续捅刺李某,此过程大概持续了五分钟左右,李某一动不动没了呼吸。随后,王某在车内报警,说她遭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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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王红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被强奸,所以杀害了李涛。属于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根据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李某被王某拒绝后,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反而是王某先用脚将他踢开,随后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水果刀,朝李某头部及上半身连捅数十刀。
李某虽提议发生关系,但王某完全可以拒绝,并且前面两次拒绝后,李某均未对王某有任何暴力行为,第三次又征求王红的意见,而不是强迫王某。李某并未对王某有任何不法侵害行为,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判罚。最后,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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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夫想在车上与女子发生关系,但是女子直接杀掉了情夫并报警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这样的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男子并没有对女子做一些强求女子的事情,也没有对女子进行强迫,女子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并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这位女子声称自己的情夫强行和自己发生关系,由于自己不想与对方发生关系就出手,把对方杀掉,还报警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事实的真相并不是这样,是由于女子出轨男子遭到了自己丈夫和自己离婚,而这名情夫一直有着自己的家庭并不愿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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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女子感到受欺骗,就约见了男子,而这位男子刚见面就要想与女子在车上发生关系,女子非常的生气就对男子进行辱骂,在辱骂的过程中有以太过激烈女子直接拿出了一把刀将男子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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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这样的情况。等女子缓过神来,已经为时已晚就打电话报警,说男子对自己进行强奸行为,女子不同意失手杀了对方,也就是面对这样的事情,女子算不上正当防卫,因为男子并没有对女子做过激的行为,是女子自己恼羞成怒将对方捅死,女子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还故意杀人罪,她会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所以对于这位女子来说,不要拿着正当防卫来欺骗自己,自己有做错的事情,那么对于这样的事情已经不算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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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这件事情,女子并不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罪,她是因为愤怒直接对男子进行杀害,男子并没有对女子做出一系列强迫行为,所以这样的行为不会成立为正当防卫,而女子也会因为自己的错误承担。那就是会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