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伪造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如上面所说

伪造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分析如下

    案例概述:202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广告,要求应聘者具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以招聘一名部门经理。李某应聘并成功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同年8月5日,因李某的一次工作失误,公司对其专业水平产生了怀疑,并随后将其硕士学位证书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硕士学位证书是伪造的。基于此,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随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后,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此案例中,李某利用伪造的文凭骗取公司的信任,从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裁决结果分析

    劳动合同的无效性:由于李某使用了欺诈手段(伪造学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受其约束。

    公司的权利:由于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此外,如果李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公司还有权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李某的诉求:由于劳动合同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只有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因此,李某的诉求是不合理的,不应得到支持。

    图片展示(与案例内容相关,但仅为示意,非直接证据):

    (注:此图片为示意性图片,与具体案例无直接关联,但用于表达争议场景。)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利用伪造学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因此,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李某关于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诉求。如果李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还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应支持公司的立场,驳回李某的不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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